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庄公·四年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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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者诸侯必有会聚之事,相朝聘之道,号辞必称先君以相接,然则齐、纪无说焉,不可以并立乎天下。

古代诸侯有会盟、朝聘的规矩,开口说话必定称“先君”以通情交往,然而齐、纪之间无话可说,无法并存于天下。

故将去纪侯者,不得不去纪也。有明天子,则襄公得为若行乎?曰:不得也。

因此要除去纪侯,就不得不灭掉纪国。如果有贤明的天子,齐襄公能这样做吗?不能。

不得则襄公曷为为之?上无天子,下无方伯,缘恩疾者可也。

既然不能,那齐襄公为什么这样做?因为上面没有天子,

六月乙丑,齐侯葬纪伯姬。

在这一年六月的乙丑日,齐侯(齐国国君)为纪伯姬举行了葬礼。

外夫人不书葬,此何以书?隐之也。何隐尔?其国亡矣,徒葬于齐尔。

按照惯例,外嫁的夫人(非本国国君正妻)去世通常不记载葬礼,但这里为何特别记录?是因为纪伯姬的国家(纪国)已经灭亡,她只能在齐国(异国)草草安葬,这是值得隐讳(同情)的情况。

此复雠也,曷为葬之?灭其可灭,葬其可葬。此其为可葬奈何?复雠者非将杀之,逐之也。以为虽遇纪侯之殡,亦将葬之也。

这里提到的“复仇”是指齐国曾灭纪国(为先祖报仇),但即便如此,对于纪伯姬这样的“可葬者”(无辜的女性亲属),仍应给予葬礼。复仇的对象是敌国君主或政权(“可灭”),而非无辜的妇人(“可葬”),即使遇到纪国国君的灵柩,也应予以安葬。

秋七月。

秋季七月,无特殊事件记载。

冬,公及齐人狩于郜。

冬季,鲁国国君(公)与齐人(指齐侯)在郜地进行狩猎活动。此处“齐人”实指齐侯,因与仇敌(齐国)共同狩猎,不符合礼制,故《春秋》以“人”称之以示贬斥。

核心要点:纪伯姬的葬礼:因纪国灭亡,她作为外嫁夫人在齐国被安葬,体现了对无辜者的同情与礼制的变通。复仇与礼制的平衡:复仇针对的是敌国政权,而非无辜妇人,强调“灭其可灭,葬其可葬”的原则。鲁国与齐国的关系:鲁国国君与齐侯共同狩猎,被《春秋》视为不合礼制的行为,反映了当时诸侯国之间的复杂关系与礼制规范。

公曷为与微者狩?齐侯也。

鲁庄公为何与地位低微的人一起狩猎?因为对方是齐侯。

齐侯则其称人何?讳与雠狩也。

齐侯本应称“齐侯”,为何称“齐人”?这是为了避讳鲁庄公与仇人一起狩猎。

前此者有事矣,后此者有事矣,则曷为读于此焉讥?

此前此后鲁庄公与齐侯都有交往,为何唯独在此事上讥讽?

于雠者将壹讥而已,故择其重者而讥焉,莫重乎其与雠狩也。

因为对于仇人,只需讥讽一次即可,所以选择其中最严重的情况来讥讽,而最严重的莫过于与仇人一起狩猎。

于雠者则曷为将壹讥而已?

对于仇人,为何只需讥讽一次?

雠者无时,焉可与通;通则为大讥,不可胜讥,故将壹讥而已,其余从同同。

因为仇人任何时候都不能交往,交往就是大错,无法一一讥讽,所以只讥讽这一次,其余类似情况则从同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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